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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价乘以数量超过固定总价,要认定投标无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4-12-06 18:48:2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县农业农村局马铃薯种植项目公开招标,预算550万元,最高限制单价5000元/吨,拟采购符合要求的马铃薯≥1100吨。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采用固定价格,项目预算全部用于马铃薯种植采购。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要求:项目预算为550万元,超过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报价过程中只需填报单价。开标一览表中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单价和数量。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价是4650元/吨。评标委员会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数算出A供应商的采购数量是1182.80吨马铃薯;数量乘单价得出的总价是 550.002万元,比采购预算550万元多出了20元。最后,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后超过采购预算”为由,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以同样的理由认定B供应商的投标无效。A、B两家供应商一致认为,评标委员会的无效认定不合理,于是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问题引出

投标单价乘以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数量超过固定总价,可以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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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文件可知,采购数量如果不是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数,A、B两家供应商所报的单价乘以各自的采购数量所得的总价均不超过550万元。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采购数量要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认定A、B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的处理方式缺乏依据和合理性。遇到这类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以每一家供应商所报的单价去乘以自身的数量计算出各家供应商的总价。如果遇到总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评标专家可以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但是,按照生活中通常的做法来认定采购数量则是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经验主义在作怪,采购文件没有要求投标数量要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的,专家不能擅自做主对投标数量进行四舍五入调整。按照87号令规定,投标人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投标人投标无效。但是,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和开标一览表已要求投标人只需填报单价,投标人所报单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5000元/吨即可,A、B两家供应商所报单价均未超过最高限制单价,所以应属于有效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A、B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属于背离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一定瑕疵。招标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报出明确采购数量的,在开标一览表中就没有必要要求供应商填写具体数量。招标采购项目竞争单价的,一般不对采购数量提出要求,在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就不应要求投标人填写具体数量,而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开标一览表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很敏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谨慎要求,没必要的因素不能要求写入开标一览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开标一览表中的必要内容。不知道招标文件怎么编,可以通过《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之二)》一书进行系统学习训练;也可在易采通App的易考通上参加专门针对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研发的线上精品培训课。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修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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